垃圾分类?你可知道关于环境保护的这些税收优惠?
| 2019年07月10日 10:12 | 文章来源:都学MBA
7月1日,《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不正确分类将面临最高200元的罚款,单位若混装混运,最高则可罚5万。
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获悉,2019年,46个重点城市将继续加大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建设投入,满足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需求。到2020年底,先行先试的46个重点城市基本建成垃圾分类处理系统。2025年前,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要基本建成垃圾分类处理系统。
其实,安徽合肥也已经制定了相关办法——《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3月15日正式实施。
随着下一步地方性法规的出台,相信也会像上海一样那样开始严格的管理
施行“垃圾分类”不仅可以减少环境污染,变废为宝,还能节约资源,减少占地,为生态资源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面对垃圾分类这个难题,我国也先后出台了不少税收优惠政策,来支持从事垃圾分类与处理的企业,下面小编带大家一起看看吧!
一、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等
申报须知
1.月(季)度申报时,填写在《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第34行。 填写说明:
(1)免税期间,填报项目所得额;
(2)减半征税期间,填报项目所得额×50%的金额;
(3)当项目所得≤0时,本行不填列;
(4)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情况下,按前述规则分别确定各项目的金额后,将合计金额填入本行。
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写《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以下优惠事项中选择填报:
(1)公共污水处理项目;
(2)公共垃圾处理项目;
(3)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
(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
(5)海水淡化项目;
(6)其他项目。
二、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
政策优惠: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享受此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财税〔2018〕84号)。
三、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2019年新政)
政策优惠: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下同)运营维护的企业。
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3)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4)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
(6)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7)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来源:安徽税务 滁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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